带路抓 捕同案犯未当场抓获是否构成立功
带路抓
捕同案犯未当场抓获是否构成立功
【案情】
7月至8月,杨某与
同伙携带作案工具,到XX市XX区XX大桥附近,先后3次将供
电局安装在该处地下的YJVV-22-300mm的铜芯电缆线共盗走131米。2011年9月,李某伙同蒋某、杨某某
等人携带作案工具,到XX大桥附近,将供电
局安装在该处的电缆线共盗走118米。案发后,杨某、李某被抓获归案。李某参与盗窃四次,盗窃数额共计人民币86928.80元;杨某参与盗窃四次,盗窃数额共计人民币46965.28元。2012年6月李某
带公安人员到同案人杨某某的租住处对杨某某进行抓捕。因杨某
某未在家而未成功,但公安
人员守候到次日,在出租
房内将杨某某抓获。检察机关对李某、杨某提起了公诉,其他同
案犯已另行处理。
【分歧】
在案件审理中,对被告人杨某、李某均
构成盗窃罪没有异议,但在对
李某带公安人员抓同案犯的行为是否构成立功形成两种不同的意见:
第一种意见认为:李某带
公安人员去抓同案犯,但没有当场抓获,应不算构成立功,对李某不予从轻处罚。
第二种意见认为:公安机
关没有掌握同案人杨某某的相关信息,李某的这一行为,为抓获
杨祝军起到了实际作用,应视为立功,应依法从轻处罚。
【评析】
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。理由如下:
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处
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五条规定“根据刑
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,犯罪分
子到案后有检举、揭发他人犯罪行为,包括共
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,经查证属实;提供侦
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,经查证属实;阻止他人犯罪活动;协助司
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(包括同案犯);具有其
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,应当认
定为有立功表现。”
同时,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处
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》第五条关于“协助抓
捕其他犯罪嫌疑人”的具体认定中规定:“犯罪分
子具有下列行为之一,使司法
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,属于《解释》第五条规定的‘协助司
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’:(1)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,以打电话、发信息
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(包括同案犯)约至指定地点的;(2)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,当场指认、辨认其他犯罪嫌疑人(包括同案犯)的;(3)带领侦
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(包括同案犯)的;(4)提供司
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、藏匿地址的,等等。” 本案中,被告人
李某带领公安人员抓同案犯,虽然当
时因同案犯杨某某未回家而未当场抓获。但从该案分析,公安机
关当时对杨某某的情况并不熟悉,也未掌
握其临时租住处,如果不
是被告人李某带路指认,则杨某
某很可能无法及时归案。而且经李某指路,设伏的
公安人员在次日将同案犯抓获。
因此,从客观效果而言,也直接
帮助公安机关抓获了杨某某。李某的行为,符合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处
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》中规定“带领侦
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(包括同案犯)的;”的情形,因此,其行为构成立功。
综上所述,被告人
李某的行为构成立功,在本案
中应依法予以从轻处罚。李一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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